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11)

其次,在商标法角度,影视、游戏相关的商标分类主要包括第9类、第41类与第42类,但是具体商品以及服务项目不尽相同,所以互动影像要兼顾各种商标分类的申请与保护,同时互动影像的商标申请也面临游戏相关权利人、影视相关权利人的双重夹击。

第三,是在专利法角度,举例而言,互动影像需要一定的系统以及技术组件予以实现,如爱奇艺的互动视频平台(https://www.iqiyi.com/ivg/#互动视频及平台),除了进行软件方面的著作权登记之外,其从形式上看是为视频添加互动能力的平台,可能已经构成了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如果具备了专利的申请条件,则可以通过专利予以保护。另外如果互动影像的创新性游戏玩法规则、设计要素、界面等满足了专利的申请条件,均可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第四,是在商业秘密方面,互动影像的策划方案、剧本、互动脚本、软件的源代码、用户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均应该采取一定保密制度对其予以重点保护。

3、拍摄制作的风险

如上所述,互动影像的拍摄制作手法不同于以往的影视制作,需要大量的技术革新,如灵河文化在摄制互动剧《他的微笑》过程中就花费大量时间去做场号的编码系统。互动影像的拍摄制作难度与传统影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剧本设计、人员配合、技术封装等方面会增加更多的工作量以及技术难度,因此除传统影视制作需要考虑的难点之外,需要考虑到剧本设计到互动体验的匹配,重点注意在投资成本、开发周期、具体拍摄制作规划、技术方案等方面的合理预算以及计划,不能违背创作规律,做好合同设计以及风险规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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