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九 )

对于已经签署了IP授权合同在影视改编权与游戏改编权上的分歧,首先还是应该看相关合同中对影视与游戏的定义,如果有相关定义范围的限制,则应该根据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定义之限制,仅是笼统的约定了影视改编权与游戏改编权,则应该根据发行渠道确定游戏还是影视,在影视渠道发行,则可以归入影视改编权的范围,在游戏渠道发行,则可以归入游戏改编权的范畴,虽然两类发行渠道以及用户群体存在一定重合,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双方都是独立开发的,则不应破坏被授权人的合理预期,另外IP授权市场上,游戏与影视一般都是可以按照商品属性分类的,都要行使原始IP的改编权,也均可以独立行使各自原始IP的改编权。正如求无欲诉中文在线、海润影业、爱奇艺等侵犯小说《诡案组》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北京东城法院以及北京知产法院均认为电影应该包括网络电影,原告求无欲在签署授权时,“其应当知道网络电影这一新类型电影的存在或可预见其出现。依照通常交易习惯,如其认为转让合同仅就涉案小说改编、摄制成院线电影并传播的权利进行转让,同时保留网络电影等新类型电影的相关著作权,则应在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明确。因此,认定涉案转让合同中的电影或电影作品包括网络电影,更符合交易习惯。”所以同理,互动影像发展并非完全是新生事物,影视改编权与游戏改编权的授权方均应该预见到互动影像这一类新类型影视或者游戏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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