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十 )

2、互动影像的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互动影像具备了影视与游戏的双重特征,因此既要用游戏的方式予以保护,又要用影视的方式保护。建议总结分析互动影像的软件程序、名称、规则方法、视频、音频、图片、文字、音乐等构成要素,从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予以保护。

首先,在著作权法角度,影视与游戏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影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而游戏则一般是以影视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各种作品形式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具体到互动影像,互动影像的策划方案、剧本、人物形象、人物形象造型、外观视觉造型、软件程序、原创音乐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等内容均可以通过时间戳、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予以保护。

另外重点需要注意的是互动影像的互动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一般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互动影像的选项框架范围以及一些互动选项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一般不能构成侵权,当然如果在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其他互动影像的独创性表达,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这类案例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案中也有一定体现,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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