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八 )

从《隐形守护者》看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

当然也可能因为互动影像的构成要素以及行政监管机关对互动影像的商品形态、文化业态的理解不同,还可能归于影视、游戏以外的其他商品属性,这些暂且不去讨论分析。

二、互动影像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由于互动影像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可能存在双重属性,但又与传统影视、游戏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在互动影像的投资开发过程中除需要考虑到影视、游戏的相关风险点以外,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互动影像的改编权问题

如上所述,互动影像的内核是影视,而影视的创作基础是剧本,而剧本有原创剧本与改编剧本之分,原创剧本基本没有改编问题,但若是改编剧本,则需要取得原始IP的影视改编权,另外由于互动影像具备了游戏的属性,因此理论上讲,开发的互动影像如果以独立的App形式出现在游戏渠道发行,则还应该具备原始IP的游戏改编权。如果互动影像仅在网络视频平台播出,没有独立的软件程序,则一般取得影视改编权即可,当然从权利完整角度,最好还能取得游戏改编权,避免出现权利瑕疵与争议。当然,改编权是个法定概念,体现在具体合同条款中的不仅应有改编权的概念,还应该描述具体的产品形态、发行渠道等信息,对影视、游戏的定义、分类进行细化,这是另外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暂且不讨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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