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违规利益输送!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大修,杜绝将险企当成"提款机",来看六大要点( 八 )

其中之一,是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这看上去是对以往监管要求的放松,但践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值得点赞。

剑指违规利益输送!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大修,杜绝将险企当成"提款机",来看六大要点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险企免予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的情况,第二项为: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该险企人士分析称,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和其关联方之间,相互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由于价格是公允的,因此不需要额外进行审批。而这在此前是需要按照关联交易来进行审批的。“监管机构此举其实是非常务实和现实的做法。”

另一个例子,是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上,《办法》也有务实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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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第十二条第2项规定,对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特别提到“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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