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差评侵权?互联网法院: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三 )

02、被告:买家差评无主观恶意,不属侵权

被告李某辩称,其在原告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仔细核对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在与该淘宝店铺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之后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被告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

李某认为该淘宝店铺未尽到商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假货,这无异于推脱和欺凌。被告买家信誉度良好,给出差评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服处理方式生硬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非侵犯名誉权。被告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买家因差评而受到卖家威胁的消息屡见报端。日前,董女士在淘宝店内购买了两件衣服,“22号淘宝网显示商家已发货,但只有订单号却查不到物流信息,我要出差着急用,时间比较紧张,怕收不到,就想退货,联系客服可没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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