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差评侵权?互联网法院: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四 )

在董女士给出差评后,竟然接到商家恐吓短信“删了评论,不然杀了你”。董女士很无奈,“淘宝淘出杀身之祸,电话打回去还是空号,已投诉到淘宝,还在等回应。”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指出,商家短信恐吓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网店商家虚报发货时间属违约行为,买家可以通过协商退货或让商家对其进行相应补偿。如果沟通期间商家置之不理甚至因为差评而恐吓买家,情节严重者,买家可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也可通过网站平台进行投诉维权。”

03、法院:被告发表淘宝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不过,本案中该淘宝卖家认为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又是否成立呢?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纠纷原告系法人,因此有必要明确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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