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微信红包和表情著作权纠纷案落槌:模仿使用者被判侵权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告上了法庭。

首例涉微信红包和表情著作权纠纷案落槌:模仿使用者被判侵权

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在微信红包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在微信表情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微信表情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上述两案中,被告青曙公司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赔偿原告共计90万余元。

微信红包是否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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