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微信红包和表情著作权纠纷案落槌:模仿使用者被判侵权( 二 )

原告起诉指出,青曙公司开发运营的“吹牛”软件含有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相同或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己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整体抄袭、全面模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0万元。

被告青曙公司则辩称,在原告进行作品登记前,已有大量与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发表,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不具有独创性;被告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存在差异。因此,被告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此外,青曙公司认为,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传其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存在关联,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告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与原告主张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原告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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