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微信红包和表情著作权纠纷案落槌:模仿使用者被判侵权( 四 )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均为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设计。即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系涉案微信表情的作者,涉案微信表情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故腾讯科技公司自该日起对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权。

关于被告提出的“奸笑”表情与百度团队在先设计的“滑稽”表情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抗辩主张,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两表情在眉毛的位置、长短和形状,眼睛的位置、大小和形状,以及腮红的深浅等方面均存在客观可识别的明显差异,且两表情传递出的情绪和含义明显不同,因此“奸笑”表情具有独创性。

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捂脸”表情与商标注册人金召平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且金召平申请注册商标时间早于涉案“捂脸”表情登记时间的抗辩主张,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捂脸”表情的创作完成时间和发表时间均早于金召平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由金召平创作完成,不能证明金召平是涉案“捂脸”表情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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