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微信红包和表情著作权纠纷案落槌:模仿使用者被判侵权( 五 )

关于被告提出涉案“嘿哈”表情的原型来自卢正雨表情包的抗辩主张,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卢正雨的表情包早于“嘿哈”表情的创作完成时间,且两者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从真实人物的表情到聊天表情美术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线条、颜色等进行选择、判断和取舍,凝结了其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不能证明原告不是涉案“嘿哈”表情的著作权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被告的行为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一万余元。

作为上述两案的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在宣判后接受了本刊采访人员的采访。姜颖告诉采访人员:“案件的主要审理难点是,对于‘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红包开启页’,被告抗辩称其来源于传统的纸质红包,原告仅是把线下的红包放到了线上,没有独创性劳动,故不应认为构成作品。但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原告使用了部分公有领域的素材,但在进行界面等设计时还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包括色彩搭配、形状和其他元素的组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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