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固收·信用】永续债券知多少——永续债市场概况、条款梳理、会税解读及个券筛查 20190925(30)

(5)投资方对金融工具进行权益债务的划分,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分类保持一致。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3、《应用指南》

18年财政部出版的《应用指南》(“第37号准则应用指南”)利用案例等对永续债的股债划分等准则细节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在应用指南中,明确提到了:

(1)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时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合同对手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2)永续债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等同于其他债务可能导致该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某些永续债条款可能也会约定永续债债权人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其他债务。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应当考虑这些条款是否会导致该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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