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转让子公司51%股权 不差钱的背后却因这件小事被告上法庭( 二 )

原告诉求

原告贾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责任,赔偿原告违约金24889.77元;

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责任,赔偿原告违约金15738.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与被告签订《定制开发协议》,全款购买房山区拱辰街道高教园区中央设施区西北侧14#商务办公楼1层103室。

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873325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1月30日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如原告未能在上述日期付清合同总房款,则被告将在全部合同总房款到达被告账户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则逾期30日内,每日按照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每日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原告自2014年12月11日支付全款后,被告应当自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一直拖延至2015年4月21日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交房69天。双方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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