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转让子公司51%股权 不差钱的背后却因这件小事被告上法庭( 三 )

首开股份转让子公司51%股权 不差钱的背后却因这件小事被告上法庭

原告自2014年12月11日支付全款后,被告应当自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交付房屋,至2017年1月31日,720日届满。至今原告仍未收到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违约金。

被告答辩

被告首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被告双方的预售合同签订于2014年12月15日,双方不可能约定房屋交付时间是2014年11月30日,按照这种理论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已经存在违约。

第二,合同中附件中明确约定该房屋为精装修交房,交房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双方实际办理交房是2015年4月21日,被告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不应当承担违约金。

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已经办理完毕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初始登记。被告在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至今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由于其向产权代办机构交纳产权代办相关资料时,提供的身份证已经于2015年4月27日过期,但在产权代办机构多次要求原告补交相关资料及费用时原告均拒绝。系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了房产证至今没有办理完毕,与被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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