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转让子公司51%股权 不差钱的背后却因这件小事被告上法庭( 六 )
一、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富强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八千三百九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贾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八元,由原告贾富强负担三百二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八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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