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转让子公司51%股权 不差钱的背后却因这件小事被告上法庭( 四 )

当事人围绕事实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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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4年11月30日前对该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视为已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且原告同意交由被告对该商品房进行精装修,精装修交房期限为2015年4月30日前。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进行了精装修交房,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故原告提出被告存在逾期交房行为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是否存在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行为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所在楼栋于2014年10月31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视为已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故从2014年10月31日起推算720日,即原告应于2016年10月20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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