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就要30万!遭辞退券商员工状告前东家,讨要48万只拿到11万,是受冤屈还是狮子大开口( 四 )

华鑫证券表示,王某2015年6月在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学习,于2015年8月至上海总部学习,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系其分支机构,工资虽由华鑫证券核算,但通过该营业部自行发放;王某工作至2017年12月15日,此后即便至其它处,也未提供劳动,因XX项目系王某所经手,故刘某在2017年12月18日通过微信询问相关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年终奖之约定,年终奖属于业绩薪酬,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与公司业绩完成情况、部门绩效等均挂钩;若法院认定王某仅需返还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认可王某所计算该期间工资金额为2,354.89元。

王某则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6月3日至10月12日与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曹某和华鑫证券管理人员秦某等人的邮件往来,以证明自己自2015年6月起便提供劳动。

工资单显示,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王某某每月基本工资7000元,其他补贴450元(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该项金额为650元),另有金额不等的福利费及奖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于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在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调入华鑫证券,故其向华鑫证券主张2015年6月至7月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8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王某所提供的与相关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能够体现其为华鑫证券工作,华鑫证券应当向王某支付期间工资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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