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就要30万!遭辞退券商员工状告前东家,讨要48万只拿到11万,是受冤屈还是狮子大开口( 五 )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采信王某的主张,确认王某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工作,双方在2017年12月15日之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7年12月20日华鑫证券发送通知时方为解除。鉴于华鑫证券在2017年12月20日解除的是与王某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合同期满终止的条件,故华鑫证券依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年终奖方面,双方确认王某2015年、2016年的年终奖均为3万元,华鑫证券主张2017年王某的年终奖为2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王某2017年的年终奖应按3万元发放,按照其在职时间,华鑫证券应支付王某2017年年终奖2.91万元。

另外,法院认定华鑫证券于2017年12月20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无需向华鑫证券返还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工资,只应返还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工资0.24万元。

一审判决如下:

华鑫证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4万元,2017年年终奖2.91万元,2015年8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2.48万元,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0.36万元,2017年11月报销款0.15万元,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0.09万元,2018年1月5日至3月4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0.33万元。上述共计11.66万元。 王某向华鑫证券返还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工资0.24万元,并填写项目交接表、返还门禁卡及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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