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地契约 与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 九 )

“今实送得吴秀贵名下阴地窨堂一穴。其地在太平寺堪下。比日凭证踩踏,指穴看明,横穿心三丈,直穿心三丈六尺。当日,吴姓备得挂红水礼。日后,其地有起有复,修整坟墓,任从界外取土打石培补,每年祭扫,吴姓不得借坟生事。地吉起迁复葬,地不吉弃塚,迹归赖姓开挖耕种。上不得骑龙,下不截穴,牛羊不得践踏。此系心甘允愿,并无逼勒等情。”

这件契约,是送主赖星全对讨主吴秀贵做出的承诺,必须保证吴秀贵家的风水。

三是讨主要求送主保护自家的风水。

1942年十一月初三日,佘万水向李树山讨得一处阴地,在讨阴地契约中说:

“情因父亲去世,无地安葬,凭证说合,于是讨得李树山名下阴地一穴。比日凭证言明,自备水礼一份,当面交接。自讨之后,任随择吉安葬。自葬之后,李姓于坟前后左右,不得腰龙截脉、挖坑掘氹、牛羊践踏,培垒坟墓,起土挑泥,不得阻挡。”

四是卖主要求买主保护自家的风水。

嘉庆16年(1811)三月初十日,谢何氏与侄子谢成、谢兴、谢荣、谢才等,在把阴地卖给朱朝海的契约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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