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地契约 与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 七 )

因耗费钱财

穷人们多放弃捡金葬

尽管很多阴地契约提到了捡金葬问题,但真正实行了二次葬的不是太多。

一般来说,如果阴地是借或送讨的,后来又实行了二次葬,被借方或送方应把契约交给借方或讨方,或者销毁,以示契约的结束。这些契约文书是1950年代末由当时的地主、富农主动清查家中剩余物品后上缴的,因为当时的政策不允许民间保存这些已失效的旧时代的契约文书,必须全部上缴并公开销毁。

这么多借、送讨阴地契约被留存下来,说明契约仍在被借方或送方手里,因为借方或讨方并没有实行二次葬,这又是为什么呢?

联系当初借方或讨方的经济状况和生存情况,一种可能是,借或讨阴地的人家没有后人了,或者后人搬家不知去向了;第二种可能是,他们还有后人,但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财力去迁葬先人,所以就拖着,但被借方也没有去催逼,使得契约还在被借方手里。在成都东山一带客家人的传统中,办丧事包括迁葬,是一件很隆重的事情,很耗费钱财。

还有一种可能是,借或讨阴地的人家有后人,但没找到风水更好的地方,所以一直没有迁葬。对没有迁葬的借方或讨方,被借方或送方也没去强迫他们迁走,所谓的借或讨,到最后成了永远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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