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操纵国?合法、合理、合规性都不足( 二 )

在这里,IMF提出认定汇率操纵的基本标准:一是主观要件,即成员国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意在影响汇率变动,以及故意压低汇率以图获得竞争优势,增加净出口;二是客观要件,即采取了各种政策实施,实质性影响了汇率变动,导致汇率出现根本性偏差,即使得该国的实际有效汇率(不是名义的双边汇率)偏离了均衡水平(符合经济基本面的经常账户所对应的汇率水平)。

美国根据IMF的相关规定,包括《2007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及2011年修正案等,将汇率操纵正式立法,并进行了扩展和滥用,成为美国对外施压的工具。

美认定中国为汇率操纵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不足。

(一)先说法理基础。关于汇率操纵国认定,本次是根据《1988年贸易和竞争力综合法案》对中国进行认定的,是所有法律中,认定标准最宽泛的一种。该法案规定美国财政部需要定期(每半年一次)对外国汇率政策进行评估,以判断贸易伙伴是否通过操纵汇率获取不正当贸易收益;提供了界定的两大标准,即存在对美巨大贸易顺差和大规模经常账户盈余。法案规定,需要在咨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基础上,判断某国是否操纵了汇率,被认定为操纵汇率的国家,美国国会可通过决议对该国采取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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