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缠千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历尽艰辛的普惠金融探索史( 三 )

恩格斯在《家庭、所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讲到,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前后,出现了以土地抵押贷款。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有一名帕新(Pythius)的银行家,他的业务还延伸到亚洲地区。早期的信贷业务主要服务于国王贵族和有钱人,有时银行也贷款给当地农民或市民,但需要土地或贵金属等抵押或担保,需要承担较高利息及违约惩罚。融资虽不易但初步改变了无融资窘况。金融创新随之发展,贷款、存款、汇款、货币兑换、验证等业务一并开展。一定程度推动了经济和科技发展。在现存的古巴比伦时期(公元前1800~1600年)的数学教科书中,有许多研究是关于如何求解利息的增加。科学史学家奥托·钮介堡(OttoNeugebauer)研究了柏林博物馆的巴比伦时代的一个匾额上的文字,它提出如果一单位白银以每五年翻一番的方式长期投资,经过多少时间其价值变成原来的64倍。这相当于20%的利率,每五年计算一次复利。

纠缠千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历尽艰辛的普惠金融探索史

融资难问题尚未解决,融资贵问题又凸显了。贷款与风险是相伴而生的,为商业牟利及弥补风险出现了高利贷,为了社会稳定出台了法律。颁布于公元前1792年至175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TheCodeofHammurabi)中就有借贷法令。这是世界上已知的最早的信贷法、合同法和利率管理法,规范了从贷款发放、还贷方式、担保模式、债权债务管理过程。法典规定,所有贷款活动都须有书面合同,并有官方盖章。贷款交易“货币”一般为谷物或白银。跟早期苏美尔习俗一样,法典制定的谷物贷款利率上限高于银子贷款,谷物贷款年利率最高为33.3%,白银贷款年利率为20%。到了1200年后的大约公元前600年,谷物贷款的利率上限才降低到与银子贷款相同的水平。法典第48条和第52条规定,在遭遇旱灾或水灾的年份,农民没有义务归还本金或利息。如果他们没有大麦或白银,可以缴纳自己的其他农产品抵债,也可以用谷物归还白银贷款。法典第113条禁止放贷者强取借贷者的大麦抵债,否则会被责令退回大麦,并取消债务。法典中暗含着当时货币从白银、大麦到其他谷物的优劣递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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