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缠千年的“融资难”与“融资贵”:历尽艰辛的普惠金融探索史( 四 )

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限制“融资贵”文件。法典第71条规定,放贷者若收取超过规定的利率,债权将取消。法典明确了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和其他物品可以作为偿债抵押,借债人和其妻妾、子女、奴隶也可以作为抵押品,无力还债要充作奴隶,不过时间限制三年。法典的89至91条对高利贷进行了限制。法典第116条禁止放贷者虐待及致死其债务奴隶。据对公元前450年罗马《十二铜表法》研究,当时最高利息是年息12%,或是本金的十二分之一。公元前443年规定利率不得超过8.3%;公元前88年,最高利率又提高到12%。在罗马帝国(公元前27年至395年)时代,利率没有法定限制,民间利率一般为4%~12%。公元前376年,罗马平民保民官李锡尼颁布了《李锡尼法》,规定可以免除无力偿债人的借款人的利息,本金可以延缓三年还清,但该借款人要受到债主惩罚,如囚禁、出卖,甚至处死。公元前326年的《波提利阿法》则废除了上述死刑。

法律并不能解决社会的贫富分化,融资贵不幸成为社会不满的替罪羊。哲学家们认为只要取消有息贷款就能重回过去的黄金时代。公元前6世纪的柏拉图从哲学和道德层面对有息贷款进行谴责。亚里士多德鄙视贸易和手工业,憎恨放贷收息,措辞严厉地批评收取利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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