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9月2日起将施行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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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9月2日起将施行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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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精准支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基金〔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拟设立项目基金,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拟设立的项目基金,以及其他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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