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9月2日起将施行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四 )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十条 项目基金重点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着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突出支持绿色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优势产业的改造升级。

第十一条 项目基金原则上应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投资。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灵活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各出资人根据签订的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出资,省引导基金应在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退出

第十三条 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市场化投资机构担任,也可根据募资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或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第十四条 市场化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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