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9月2日起将施行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三 )

(一)各市推荐项目基金:

1.各市财政局根据产业特点和重点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所属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

2.新动能基金公司对各市报送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择优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二)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设立项目基金:

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项目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省市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政府领投、市场跟投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支持重点项目落地与投资。

第八条 项目基金采取认缴制,由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基金规模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第九条 项目基金政府出资部分,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引导基金共同承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50%,其中省级引导基金(不含各市出资)占比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20%。市、县(市、区)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不低于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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