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9月2日起将施行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二 )

第三条 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且有股权融资需求;或项目企业资产结构良好,有债权融资需求,且具备引导基金退出的相关措施。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五条 项目基金既可由各市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第六条 项目基金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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