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9月2日起将施行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五 )

第十五条 新动能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基金政策规定,建立项目基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托管银行、引导基金禁投、引导基金退出、信息披露等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基金绩效管理。新动能基金公司要制定项目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开展项目基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费一般按项目基金实缴规模的0.5%/年计提,最高不超过1%,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出资方协商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可参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让利政策进行让利。

第十八条 项目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后,确保引导基金安全退出。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新动能基金公司应会同市县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定引导基金退出方案,办理引导基金退出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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