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宇分享丨OA办公管理系统证据的收集、固定操作指引(12)

总之 , OA办公系统作为一种电子数据证据类型 , 由于具有技术上的显著特征 , 造成法律属性具有某些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性 , 进而导致争讼中对其真实性的证明方式、方法及认证逻辑 , 均与传统类型的证据有别 。 相应地 , 用人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使用OA系统时 , 可采取多种办法降低OA系统作为电子数据的证据瑕疵风险 。

— 文中备注  —

[1
详见高明、瞿文婷《律师视点22: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研究:关于电子证据相关新规定的解读》 , 在于http://www.360doc.com/content/15/0212/18/21849816_448184280.shtml .

[2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3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 , 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 ,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 , 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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