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宇分享丨OA办公管理系统证据的收集、固定操作指引( 三 )

合法性一般不易产生争议 , 只要能够说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合法即可 。 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是建立在证据具有真实性的基础和前提之上 。 一般而言 , 一旦确定了证据的真实性 , 其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法律上关联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问题就比较容易判别 。

因此 , 跟传统种类的证据一样 , 关于OA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 仍然是当事人举证质证中的对抗焦点和司法审查的关键问题 。 但电子数据与书证、物证等传统种类证据显著不同的技术与法律特征 , 也造成对其真实性的证明及认定标准的特殊性 , 给当事人举证责任带来额外负担和风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十一条[3
等相关司法解释 , 结合目前主流的司法实践做法 , 对于OA等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司法审查 , 通常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

一是电子数据所赖以存在的计算机软件、硬件是否可靠 。

二是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过程是否可靠 , 是否可以重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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