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宇分享丨OA办公管理系统证据的收集、固定操作指引( 四 )

三是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具有原始性 , 是否被改动过 。

四是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重现和验证 。

可见 , 这些审查标准是不同于传统类型证据的审查标准的 。 那么 , 目前的司法实践是如何具体应用这些审查标准的呢?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 , 发现目前仅有一例判决涉及到《规定》第十一条的适用 , 而且是参照适用[4
。 在该案中 , 二审法院的逻辑是 , 如果提供可信时间戳证据的一方在取得证据时经过了有资质的时间戳认证机构的认证 , 则视为其完成了证明相关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 则举证责任应发生转移 , 应由异议方证明可信时间戳为假 , 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该案实际是对以上第四条标准的运用 。 法院认为 , 如果电子证据在形成或取得之时经过了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 即可初步证明该证据可以验证 , 从而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

至于第一条标准 , 通常以相关硬件如服务器的运营者是否具有较高认可度为标准 , 一些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所运营的数据通常会被认为更为可靠 。 但是 , 如果是境外的服务器上所存贮的电子数据 , 即便其运营商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市场认可度 , 由于其系境外证据 , 在未经公证认证等法定程序之前也不能轻易采信其真实性 。 第二条标准是要求电子数据的内容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再现出来 。 比如电子邮件 , 可以登陆邮箱后打开和展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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