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宇分享丨OA办公管理系统证据的收集、固定操作指引( 五 )

第三条标准通常才是案件双方争议的重点 , 也是举证方需要重点攻克的法律障碍 。 常用的方法包括证据保全公证、网络或数据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说明或证明 , 以及在数据生成过程中运用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第三方取证存证平台等前沿信息技术手段 , 通过这些手段生成和取得的数据 , 法院倾向于初步认可其具有真实性 。

就OA数据作为劳动人事争议的证据而言 , 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及日常业务运营中 , 如果使用OA系统 , 如上文所言 , 一般是从OA开发商购买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 而OA开发商所许可的OA软件通常在版权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 可信度较高 。 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符合上文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第一条标准 。

用人单位一旦获得OA的许可使用权 , 将成为掌控该系统的唯一权利人 。 由于OA系统作为电子数据具有技术依赖性及技术门槛 , 未获许可者 , 比如用人单位的普通员工一般没有操控的权限和能力 。 也就是说 , 即便用人单位允许其员工使用OA系统 , 对OA系统的最终控制权仍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 。 实践中 , 用人单位通常会有专门技术人员对OA系统进修日常维护、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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