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宇分享丨OA办公管理系统证据的收集、固定操作指引( 六 )

三、当事人举证责任

由于OA系统控制权的上述特点 ,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在劳动人事争议中 , 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OA证据完整性、原始性及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 也就是上文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第二、第三条标准 。 用人单位对于OA系统相关属性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 , 从OA软件许可方那里掌握了必要技术;而员工作为被管理者 , 客观上不能够控制OA系统 , 没有相应的举证能力 。 因此 , 关于OA证据的争议 , 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 具体而言:

首先 , 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及员工双方都曾使用OA管理系统进行案涉活动 。 如果单位主张使用过而员工否认 , 则应由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自己单位确实使用OA系统进修劳动用工管理 , 并且该名员工确实被授权使用过OA系统 。 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 , 是OA系统的发起者及控制者 , 这就决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此项举证责任 。 因此 , 用人单位应证明员工对OA具有使用权 。

其次 , 需要证明案涉的OA证据具体内容与员工有关 。 例如 , 需要证明系争的证据内容是员工录入OA的内容 , 或者是公司其他人员在OA系统中针对该员工录入的数据 , 或者是适用于该员工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通知或决定的内容 。 需注意的是 , 这听起来好像是在说证据的“关联性” , 其实不是 。 这实际上是为了确定争议的具体OA证据是否真实 , 但为此则首先需要确定其与该员工的关系 。 证据的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关系 。 对此 , 可以从OA记录的具体内容判断其是否与员工有关 , 一般不存在认定上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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