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益至上”为何能横行多年?( 三 )

在公司为股东利益而存在这一基础法则并无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为什么关于公司目的的争论却长期不休?股东价值论时常遭受到质疑,社会责任论和利益相关者论呼声不断。对此,我们还是要从历史源流上寻找答案。

道义标准: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的管理者在决策时,既要考虑股东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主体的利益。不过,这种社会责任是道义上的而非法律上的。产生这种道德呼吁的背景是公司成为了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并随着公司对经济的影响日益扩大,力量逐渐渗入到了政治、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

掀起有关公司目的争论的是伯利和多德。伯利坚持股东优先论,多德坚持利害相关者论,二人在1930年代大萧条后的公开争论产生了广泛影响。

伯利认为公司首先应对股东负责,为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使牺牲一些社会利益也在所不惜。公司经营者对股东负有受托责任,只有在对股东有利时才能够行使权力。公司的目标就是最大化股东财富,不能因屈从社会因素而牺牲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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