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首席经济学家黄志凌:关于平台经济的若干思考( 四 )

因此,所有数据和技术手段都应该服务于更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不是利用数据垄断和技术壁垒来加剧信息不对称,甚至放任或制造信息的失真与欺诈,造成市场的扭曲。这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其能够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

思考三:

如何合理界定平台企业的责任?

在平台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平台企业无疑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目前,平台经济遇到的诸多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平台企业责任边界的不清晰。

要界定平台企业的责任,必须从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出发。一般来说,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平台即基础设施”,平台企业提供的是交易所需的网络、系统、应用等数字基础设施。第二层次,“平台即中介”,平台企业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匹配与撮合。第三层次,“平台即生态”,平台企业负责制定涉及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第三方服务商等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平台生态环境。

由于提供的产品/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平台企业对平台的规范健康运行不仅负有技术责任,即保证平台基础设施和数据的安全,还负有经济责任和一定的社会责任。平台企业有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必要的准入审核,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并对其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平台企业还有义务依据法律和平台规则,对平台中的各参与主体进行相关行为管理,例如,对双向评价中的强制好评、恶意差评等行为进行纠正,以客观公正的信用评分参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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