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李夏恩:“治外法权”百年真相( 三 )


林则徐祭出大招——商馆饮食被断绝、“夷人”被封锁、船只被禁止出港,这一次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藏匿凶手的英国人,更是为了迫使他们交出荼毒天朝的鸦片 。
曾服务于大清海关税务司的美国人马士,这样形容鸦片战争的起因:“对华开战,不过是因为‘休斯女士号’案中被绞杀的炮手、三跪九叩及棉花” 。
“一个屁引发的血案”,却悄然推动中国的司法进步
1869年8月31日,英国人卓尔哲(Robert George)因故意杀人罪在上海租界监狱被处决 。这离“休斯女士号”那名被绞死的水手所引爆的冲突已经过去了85年 。
这一次,是洋人对另外一名洋人执行绞刑,在场观看的中国官员和英国领事都感到非常满意 。事实上,这是依照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领事裁判权条款,由中国官员和英国领事共同会审判定的一起案件 。
案件的始末很是简单,就是“一个屁引发的血案” 。1869年6月23日早晨,中国工人王阿然和陈唔乃像往常一样到引翔港外中国人耶叔开设的船厂上班 。卓尔哲是这个工厂的守更人,正在做饼吃,王恰好放了一个很臭的屁,卓破口大骂,引爆了这场争端,最终,王阿然被卓尔哲用洋枪轰毙,陈唔乃被打断了一根手指 。
一场手段残忍的蓄意谋杀,凶手理应判处极刑,对此,中英双方均无异议 。争端只有一点,就是量刑 。中国官员认为像这样罪大恶极的凶手应当判处斩首,绑赴市曹处决,才能“使众目共以戒人之不可轻犯”,“儆凶顽而伸死者”,但英方却认为西方没有斩首之刑,所以主张判处绞刑即可 。
在中国的法律中,绞刑乃是轻于斩首的次一等的刑法 。比之斩首之血腥酷烈,绞刑自然更合乎人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西方人的影响下,法律量刑正朝着以人道为取向的价值迈进,中国官员也认为这个判决“衡情论法,足昭平允” 。
实际上,中国官员并没有意识到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正通过一个个这样的华洋案件的判决,在西方法律体系的渗透下节节退缩 。
对卓尔哲这个案子而言,中国官员只关心两点:这个案件是否使包括受害人家属,特别是英国领事各方都感到满意:这个案件是可以作为判例好运用在以后同样类型的其他华洋冲突上 。
至于绞刑和斩首两者间体现出的中西法律精神的差异,则完全不在中国官员的思考范围之内 。就像当初负责与英方谈判《南京条约》的两位大臣伊里布和牛鉴将“治外法权”实际上的“领事裁判权”双手奉上一样 。
会审公廨,让华人尝到了免于拷打与律师辩护的好处
对当时的中国官员来说,让夷人管好夷人自己,是件既理所当然又省去麻烦的事,只有华洋之间的诉讼才是令人头痛的关节所在,这也是“治外法权”带给中国官员最现实的苦恼 。
条约规定,原告是洋人、被告是华人的案件,外国领事可以观审;反之,中国官员也可以观审 。但除非人命关天,或“国体攸关”,中国官员都很乐意放弃这一劳神费力的观审权 。
这在最早建立租界的上海尤为明显,上海租界的外国领事,每日将有犯罪情事的华人,解送上海城内交给中国官厅审问 。
但在1862年,英国领事发现,一个被确定犯有抢劫重罪的华人重犯,在被解送到中国官厅后,居然在第二天又大摇大摆地出现在光天化日之下——“此尤不可理解” 。实际上许多移交中国官厅的罪犯也是如此,回到故地,重新犯罪 。
以西方人花了近半个世纪才“理解”中国“花钱买命”的智商,去“理解”中国“官匪一家”的传统确实太过为难 。
中国官员的怠忽职守,验证了西方人头脑中中国司法野蛮粗鄙的刻板印象,将华洋诉讼交给这样的官僚机构进行审判,其公正程度着实令人忧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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