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李夏恩:“治外法权”百年真相( 四 )


结果一个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机构在1869年横空出世,英国人卓尔哲的杀人案,就是会审公廨审判的第一宗洋人谋杀华人的案件,从双方都很满意的结果来看,这一新鲜出炉的机构确实使中外官员如释重负 。
凶手被绳之以法,中西双方的法律都得到尊重,而且,在西方人看来,他们终于可以至少在租界里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去抵制中国法律野蛮的一面,将其纳入到西方法律体系理性、人道的轨道当中去 。
但一种无形的压力也暗含其中,主要是对中国官员的 。公廨章程规定必须任命一名华人同知作为委员,专驻洋泾浜管理租界内司法事务 。
这意味着中国官员熟悉的一切断案手段,或者说是刑讯逼供的方法,都不能使用 。中国官员必须适应西方法律体系下侦查、勘验、取证、起诉、预审、上诉等一系列相当陌生的司法流程,还要忍受列座身旁的外国陪审官的不信任的目光 。
1876年为大清帝国管理海关的洋客卿赫德指出:“外国人责备中国官员接受贿赂,并力言中国的刑讯将使任何无辜的人承认自己为罪犯;相似的,中国人并不相信领事们不接受贿赂,他们指出外国人讯问证人的方式并不总能使真相大白,并且陪审制度并不经常使审讯公平 。”
从某种程度上,对乐于看热闹的民众也是一个损失——绞刑毕竟不如砍头好看 。
但即使是在帝国眼中愚顽的民众,也懂得如何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 。从1870年开始,会审公廨便规定,涉讼当事人,无论华人还是洋人,都有权延聘外籍辩护士为其进行辩护 。所谓的辩护士,就是现代的律师,与中国传统的“状棍”完全不同 。
华人为了能在打官司中用上律师,“往往托为此案与西人有何关系”,争取将一般的华人间诉讼案,牵涉为华洋冲突的案件 。面对如此多的民众积极踊跃地为政府制造华洋矛盾,中国官员不得不下令“如查系假托,律师即不能到堂” 。但在外国领事以“华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干预下,“华案亦许律师辩护” 。
19世纪80年代的中国官员渐渐发现自己的处境十分尴尬——1869年绞死英国人卓尔哲所带来的那种“衡情论法,足昭平允”的满足感,已经被越来越强烈的紧迫感取代 。
西方法律体系正在驱逐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那个曾经为中国官员所适应的由“明镜高悬”、惊堂木和板子组成的旧时代行将就木;一个陪审团、律师、侦探、起诉书、调查报告和法庭辩论的时代,即将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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