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窃听”、App“偷隐私”?给个人信息“加把锁”( 二 )


法院审理还认为,新用户下载某App后,必须点击同意某的“服务协议”“隐私政策”才能继续使用,如果不同意,就会直接退出App,这种行为是以拒绝提供服务形成对用户的强制。而且,“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要求用户特别授权某及其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共享用户的注册信息、交易、支付数据,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进一步的商业利用。
某App的“隐私政策”还要求用户授权某自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日志信息、设备信息、软件信息、位置信息,要求用户许可某使用用户的信息进行营销活动、形成个性化推荐,同时要求用户同意某将用户的订单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形成用户画像,以便某能够了解用户偏好。上述的信息已经超越了形成订单必需的要素信息,属于非必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胡女士投诉后某未完全赔付的差价以及订房差价的三倍支付赔偿金,且被告应在其运营的某旅行App中为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或者为原告修订某旅行App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去除对用户非必要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相关内容。
手机会窃听关键词推送广告吗?
在直播的互动环节,有网友提到自己总感觉被手机“窃听”。邱智毅表示,从技术层面来讲,App在获取用户的麦克风权限后,是可以实现监听关键词并推送广告的。但如此一来,App开发商的行为就可能涉及民事侵权,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邱智毅分析,网友有这种“被窃听”的感觉,也可能是由于互联网公司通过收集用户的位置信息,对用户进行“画像”造成的。一些App会通过用户在平台上对相关产品的搜索,甚至平台好友搜索的内容,关联至用户本人,从而向其推送广告;或者恰好在某段时间某一类商品特别受追捧,也会向用户推送相关广告。
对于这种用户画像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法律层面作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公共场所要求“刷脸”
会侵害人脸信息安全吗?
有网友担心,现在公共场所频繁要求“刷脸”,是否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对此王晓秋解释,我国的法律法规通过严格限制“人脸信息的使用目的”来保障人脸信息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王晓秋举例,某些商场为了进行客流量分析,在特定区域安装摄像头对行人进行拍摄,甚至还会根据面部表情分析其购买意愿,这种就属于违法行为。首先,它不是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其次,如果想要应用这种大数据,就需要获得这些“被分析”的每一个个体的单独同意,如果实现不了,就不能做这种商业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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