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窃听”、App“偷隐私”?给个人信息“加把锁”( 三 )


王晓秋还提到了部分小区需要“刷脸”进入的情况。她表示,小区物业需要让业主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刷脸”进入功能,“不‘刷脸’不能进小区”属于违法行为,且“刷脸”获得的信息也只能用于公共安全的目的,不能另作他用。
同时,王晓秋也提到了另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王晓秋进一步解释,如果小区门口的测温、人脸识别等设备,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那么这种收集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但收集后,要保证它的妥善使用、不被泄露、及时删除。
提及“刷脸”支付的功能,王晓秋表示,如果该功能只是为了识别主体身份,识别后不存储,也没有进一步地使用和分析,则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来源:正义网 文字:徐晴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