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俯首认罪——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 二 )



案例研讨

一 、自然人自首的认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危险驾驶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2020)桂0423刑初86号

2018年 , 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桥头路段时 , 与对向驶来由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 双方均受伤 。 经鉴定 , 被告人和黄某均为醉驾 , 被告人和黄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 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 具有自首情节 。
非法持有枪支案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2019)鄂0325刑初296号

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枪支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鉴于被告人黄宇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又是偶犯、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


盗窃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728号

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 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积极缴纳罚金 , 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 并交付社区实行矫正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2017)苏0922刑初179号

被害人窃取大量财物后 , 驾驶摩托车至被害人家 , 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 , 进入被害人家中二楼东边卧室实施盗窃时 , 被被害人发现并抓住 , 其未窃得财物 。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 被告人归案后 ,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系坦白 , 但是不构成自首 。
运输、贩卖毒品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5刑终487号

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 , 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47.82克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诉辩意见 , 经查 , 被告人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但其被抓获时从其车上扣押到甲基苯丙胺40.82克、塑料密封袋及电子秤等贩毒相关工具 , 并非仅是形迹可疑 , 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坦白 , 予以从轻处罚 。


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15)京刑初字第66号

2011年 , 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进行上网追逃 。 之后 , 被告人袁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 并如实供述了本案指控其的全部犯罪事实 。 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袁某潜逃 。 2014年 , 袁某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 , 并在本案判决前 , 如实供述了自己所涉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 。 就被告人袁某的上述投案、其后逃跑又再次投案并供述的过程 , 法院认为 ,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综合本案被告人袁某的投案及供述情况 , 法院对袁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成立自首的辩解 , 予以采纳 。 同时 , 被告人袁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逃跑行为 ,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 , 相较于未逃跑情况下对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也有限 , 该情节应当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 , 在酌定从轻比例时予以体现 。


自然人自首的认定(被动归案+如实供述)
贩卖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5刑终268号

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 , 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1.55克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 , 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 被告人犯数罪 , 应当数罪并罚 。 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 , 系累犯 , 予以从重处罚 。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且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 应认定为自首 , 予以从轻处罚 。 原判未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认定自首 , 致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量刑过重 , 被告人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成立 , 法院予以采纳 。

释法说理
二、职务犯罪的自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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