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俯首认罪——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 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的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 , 或者虽被掌握 , 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 , 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 , 向办案机关投案的 , 是自动投案 。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 , 应当认定为自首 。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没有自动投案 , 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 ,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 , 不能认定为自首 。
没有自动投案 , 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 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 , 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

案例研讨
滥用职权案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揭中法刑二终字第14号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 , 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 致使发生多人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 , 情节特别严重 ,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 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 应依法惩处 。 被告人在尚未受到侦查机关调查谈话、讯问及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 , 能主动向事故调查组人员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 是自首 , 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2015)容刑初字第97号



何某在接受检察机关关于调查麦某勇涉嫌违法问题的问话时 , 主动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麦某勇、刘某华、李某甲、文某、李某乙贪污的事实 , 检察机关据此掌握了麦某勇、刘某华、何某、李某甲、文某、李某乙贪污的罪行 , 并先后对麦某勇、刘某华、李某甲、文某、李某乙进行调查问话 。 麦某勇、刘某华、李某甲、文某、李某乙在接受调查问话时如实交代其贪污的犯罪事实 , 同时 , 刘某华还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挪用公款的事实 。 因此 , 何某交代自己的贪污罪行、刘某华交代自己的挪用公款罪行 , 属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 符合自首的规定 , 应认定为自首;麦某勇、刘某华、李某甲、文某、李某乙交代自己的贪污罪行 , 属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 , 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 不能认定为自首 。

释法说理
三、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 , 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 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 , 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 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


单位自首的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 , 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 , 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 , 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
单位没有自首 , 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 , 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

案例研讨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马刑初字第11号

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和行为 , 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和行为 , 因此 , 被告某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构成自首 , 故依法可以对该公司从轻处罚 。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 ,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 , 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 , 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 , 法院认定自首的具体标准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宽严相济,俯首认罪——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综上所述 ,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立自首 。 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 , 供述自己罪行的真实性、全面性是法院认定自首的重要要件 。 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也以自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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