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路边看男子一眼被打伤,法院:寻衅滋事


俩人路边看男子一眼被打伤,法院: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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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人路边看男子一眼被打伤,法院: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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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狂了!就在路边被看了一眼 , 就直接辱骂殴打他人 。案件发生在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
2021年7月6日凌晨三点左右 , 蒋某看到潘某、颉某以及贾某三个人酒后骑摩托车 , 就站在路边多看了一眼 。 这看一眼不要紧 , 被看的三个人觉得受到了挑衅 。 其中颉某停下车便对蒋某进行辱骂 , 双方随即互相辱骂 , 接着二人发生了肢体动作 , 互相撕扯进而互相殴打 。
在蒋某和颉某互殴期间 , 潘某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拍向蒋某 , 没有拍中 , 接着又冲上去对着蒋某踢了几脚 , 又再次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向蒋某 , 蒋某避开 , 砸中颉某 , 致颉某头破血流 。 潘某见状 , 又捡起砖头砸向蒋某 , 砸中蒋某头部 , 致蒋某头部流血 。

后经鉴定 , 颉某、蒋某均为轻微伤 。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将潘某起诉至法院 。

寻衅滋事罪 , 是指肆意挑衅 , 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 表现形式一般分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 , 破坏社会秩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
本案中 , 蒋某看了一眼潘某等三人就遭到潘某等人殴打 , 且最终导致两人轻微伤 , 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
案件中的颉某是否也应该追究寻衅滋事罪的责任呢?
笔者认为应该予以追究 。 案件发生首先是颉某引起 , 其先行对蒋某进行辱骂 , 进而引发互殴 。 接着潘某参与争斗之中 , 至蒋某和颉某两人轻微伤 。 颉某作为始作俑者 , 应该受到惩罚 。 而且上述司法解释 ,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并没有排除自己一方 , 也就是说哪怕是自己受伤了也应包括在定罪的考虑范围内 。
颉某的行为导致其与蒋某均受到轻微伤 , 其应与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 。 只是在量刑时应相对潘某 , 从轻处罚 。
因此 , 我认为 , 检察院只对潘某提起刑事诉讼 , 未追究颉某的刑事责任并不妥当 。
【俩人路边看男子一眼被打伤,法院:寻衅滋事】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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