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大仙”求子,被男子用注射器注射液体怀孕,如何评价此案


女子向“大仙”求子,被男子用注射器注射液体怀孕,如何评价此案


文章图片


女子向“大仙”求子,被男子用注射器注射液体怀孕,如何评价此案


文章图片


29岁的时某为云南一农家妇女 , 因多年未孕饱受村人指点 , 经人介绍村上有“大仙”陈某法力高强 , 可以去山上让大仙看看为何不孕 。 时某来到陈某家中求大仙指点 , 陈某见时某颇有几分姿色 , 家中经济不错便有所想法 。 便多次以为时某请愿 , 上供等由头向时某索要好处费数万元 。

【女子向“大仙”求子,被男子用注射器注射液体怀孕,如何评价此案】过了一段时间时某仍然没有动静 , 时某质问陈某为何没有效果 , 陈某怕事情败露便说可以帮她进行按摩治疗 , 陈某本来一开始想侵犯时某达到怀孕的目的 , 又怕事发后被抓 , 于是想到通过注射器注射不明液体的方式让时某怀孕 。 时某回家之后发现下体有不明液体的乳白状液体 。 于是时某立即向警方报案 , 次日陈某被警方逮捕 。
(本案来自于真实案例 , 细节事实有所改编)
那么问题来了 , 法律究竟该如何评价陈某使用注射器向时某下体注射不明液体 , 并意外导致时某怀孕的行为呢?陈某不构成强J罪

本罪的既遂需要有两方面内容 , 一是犯罪的成成立问题 , 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妇女反抗 , 妇女因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 , 行为人进而实现了侵犯的目的 。
二是必须是要实际上产生实质性行为 。 满足这两个条件 , 在刑法上就可以成立本罪的既遂 。 对于第二点 , 虽然在实际的司法案例和理论上存在争议 , 究竟什么才是实际的产生实质性关系 。

但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还是比较保守的 , 认为只有完成了行为才算是实际产生关系 。 所以对于陈某使用注射器的方式完成了整个过程 , 并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模型 , 所以陈某不成立本罪 。
陈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罪所保护的虽然不同于强J罪的内容 , 但是也具有一定的联系 。 它所保护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 ,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通过对他人进行的羞辱满足自己的猥琐心理 。 在本案的真实原型中 , 最初法院确实以强j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理 , 但是最终还是改为“强制猥亵罪” , 因为在犯罪模型上 , 实在是很难将陈某使用注射器的行为为解释为强奸行为 , 但是可以解释为强制猥亵行为 。

陈某触犯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陈某以给时某求子的借口诈骗时某数万元 , 已经满足诈骗罪的要求 , 构成诈骗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