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看了这个鉴定意见后 , 是否也有同样的疑问:王某摔落是因为儿童床的梯子踏板断裂 , 那么如果质量存在缺陷 , 也应该鉴定踏板的质量是否如何!
可这个儿童床是因为踏板间距与安全栏高度不符合标准 , 才被认定为质量缺陷 , 似乎和王某摔伤之间没什么因果关系吧!
金湖公司对此也是这样认为的 , 并提出了异议:
涉案儿童床的销售时间是2007年 , 但当时尚未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因此鉴定报告以2009年出台的国家标准GB24430.1-2009《家用双层床安全第1部分:要求》作为鉴定依据 , 明显是不对的 。
另外 , 鉴定的事项和鉴定结论 , 对案件审理没有任何助益 , 王某摔伤并非因为踏板间距或安全栏高度的原因导致 , 即便认定儿童床有缺陷 , 也与王某的损害结果无关 。 故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鉴定报告 。
鉴定机构对金湖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作出了书面答复 , (庭审中也委派了鉴定人员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提问 。 金湖公司为此支出了鉴定费44604元和鉴定人员出庭费用4500元 。 )
那么法院对于本案 , 是什么观点呢?
首先 , 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
因此 , 王某作为受害人要求涉案产品的销售者——金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证明涉案儿童床存在产品缺陷 , 存在损害事实 , 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关于涉案儿童床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根据质量检验机构的现场查勘 , 并对涉案儿童床两个部位经过测量后 , 其指标确实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 因此 , 可以认定涉案儿童床存在产品缺陷 。
金湖公司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 指出涉案儿童床销售之时 , 尚未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故当时可适用ISO9098-1:1994《家用双层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一部分安全要求》标准 。 据此认为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不当 。
但现行国家标准GB24430.1-2009《家用双层床安全第1部分:要求》是采用ISO9098-1:1994《家用双层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第一部分安全要求》(英文版)修改而成 , 大部分参数和技术要求相同 , 故质量检验机构决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GB24430.1-2009《家用双层床安全第1部分:要求》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 。 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 。
关于王某损害事实的认定 。
王某因儿童床梯子踏板断裂而摔伤的事实 , 双方并无争议 , 可以认定损害事实的发生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根据上述规定 , 以及王某所提交的相关证据 , 法院认定王某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145928.79元 , 以及后续治疗费60000元 。 (后续治疗费酌定按照12000元/年的标准 , 并酌定5年的后续治疗期)
2、护理费410162元 。 住院期间(20天)及出院后半年期间(183天) , 按照医嘱及出院记录建议 , 确定需二人陪护 , 护理费标准参照2016年度国有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人民币67104元的标准 , 计算为67104元÷365天×(20天+183天)×2人=74642元 。
同时结合王某需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 , 以及酌定的5年后续治疗期限 , 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计算为67104元×5年×1人=335520元 。
3、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 酌定为11000元 。
4、生活补助费 。 王某主张按100元/天的标准根据住院天数20天合计人民币2000元并无不当 , 法院予以确认 。
5、残疾赔偿金 。 按2016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民币48695元/年的标准计算 , 鉴于王某定残之日的年龄为65岁 , 且构成一级伤残 , 故残疾赔偿金应为48695元×(20年-5年)×100%=730425元 。
除前述赔偿项目之外 , 王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