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因儿童床踏板断裂,老人摔成一级伤残索赔180万,结果如何( 三 )


综上 , 王某因摔伤导致的人身损害数额共计人民币1359515.79元 。

图片为网络配图 , 与文中案例无关
本案最重要的一点 , 就是涉案产品缺陷与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 这将直接决定金湖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认为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 ,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本案中 , 涉案儿童床的购置时间为2007年1月21日 , 至造成损害的时间(2016年4月17日)即将届满十年 。
即便涉案儿童床不存在缺陷 , 也极有可能因产品老化及使用消耗等原因而导致损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同时也应注意到的是 , 涉案产品系儿童双层床 , 王某作为一名具有丰富生活经验的成年人 , 应当知晓一名成年人脚踩儿童床踏板所存在的风险 。
事故的发生 , 也是因为王某忽视了该风险而实施前述行为而导致 , 其本身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
据此法院认为 , 涉案儿童床存在缺陷 , 并非导致王某受伤的唯一原因 。 结合前述分析 , 法院酌定涉案儿童床存在缺陷引发王某受伤的原因力比例为30% 。
最终法院判令 , 由金湖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359515.79×30%=407855元 。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4元 , 由王某负担3678元 , 金湖公司负担1076元;王某支出的鉴定费7500元 , 由其自行承担5250元 , 金湖公司负担2250元(30%) 。 金湖公司支出的鉴定费人民币49104元 , 由其自行负担 。

一审判决作出后 , 王某和金湖公司均不服 , 分别提起了上诉 。 王某上诉称:
1、一审判令自己承担70%的责任比例过重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 ,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但该规定所指的是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时效 , 并非产品销售者的免责条款 。
即便缺陷产品交付给消费者超过十年 , 也不能否认其本身的过错 , 何况本案情形并未届满十年 。 而且 , 金湖公司在交付涉案产品时 , 也并未针对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过特别说明或显著提醒 。 因此 , 使用期限的长短 , 不应当作为减轻金湖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 。
其次 , 金湖公司销售涉案儿童床时只显示产品名称为“B12双层床” , 无论是在产品规格还是备注栏 , 均无说明该产品为儿童床 。 王某对此并不负有特别的注意义务 。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王某应当知晓自己作为成年人脚踩儿童床的踏板本身即存在主观过错 , 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
2、一审认定的损害赔偿项目不当 。
王某认为 , 一审法院在认定医疗费金额时 , 遗漏了部分急诊费用 , 根据相应票据显示 , 该金额合计8800.3元 。
同时 , 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十级伤残 , 尚且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而本案中 , 王某因此次事故构成一级伤残 , 而一审法院却未对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 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支持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的主张 。
另外 , 王某还提出自己的配偶刘某 , 系1951年出生 , 目前已无劳动能力 。 王某人因一级伤残已经无力照顾妻子生活 , 二人仅有一个女儿 , 但已结婚生子另外组建了自己的家庭 。
因此王某认为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554889.76元的主张 , 也应予以支持 。

而金湖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也是针对责任比例的承担问题 , 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引发王某受伤的原因力比例为30%的认定欠妥 。
1、涉案B12双层床的使用对象为儿童 , 王某作为成年人 , 应当预见到自身体重可能对儿童床附属构件造成损毁 , 并可能造成自身受伤的不利情形和后果 。
但王某对此却采取放任态度 , 其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 , 应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
2、即便涉案产品存在缺陷 , 但根据其使用用途系特定的儿童 , 也应指向相对应的儿童 , 而非成年人 。
本案中 , 涉案B12儿童双层床已由王某的外孙使用了近十年 , 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故 , 因此可推断其质量是合格的 。
即便存在缺陷 , 也不会影响儿童的使用和安全 。 而王某并非涉案产品的合格使用对象 , 无论其是否具有故意或疏忽 , 对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均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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