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七旬老人3000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称无责任,最高院再审( 二 )


向银行索赔
钱的下落是知道了 , 但损失该谁承担呢?
赵某认为 , 钱存在了银行 , 那就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 。 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 并按约定在存款到期后 , 履行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
但银行认为赵某的存款是通过网银正常支取走的 , 自身并无过错 , 不应再返还本息 。
因协商不成 , 赵某将建南支行、育岗支行诉至法院 。 要求育岗支行给付存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123750元(具体算法就不列明了) , 建南支行承担共同责任 。

结合判决书内容 , 将银行的答辩与法院的评析一并归纳如下:
1、银行方认为 , 赵某与董某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赵某与育岗支行的储蓄合同关系、与建南支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均不成立 。
一审法院认为 , 赵某将3000万款项存入了育岗支行 , 双方办理了合法的定期存款业务 , 后赵某为了获取高息 , 按照建南支行范某的指导在建南支行办理重新开卡和开通网银的业务 ,
该行为应当认定是赵某高息存款意思表示的延续 , 与赵某在育岗支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行为 。
虽然向赵某支付120万元利息的卡号 , 系由董某实际控制 , 但赵某并不认识董某 , 在办理存款时并不知晓董某 , 办理完毕后 , 所获得的120万利息 , 也并不知晓系董某支付 。
在这种均不知晓借款人的情况下 , 赵某将巨款借给董某 , 以换取年利率7%的利息的行为 , 明显有悖常理 。 无法认定二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
同时 , 赵某虽然主观上并没有与建南支行成立电子银行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意思(主要是基于赵某并不知晓网银为何物 , 而是在范某的指导下 , 办理了一个所谓的收取存款利息的银行卡 , 并开通了网银) ,
但客观上赵某与建南支行已经成立了电子银行服务关系 。 赵某虽然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才办理存款 , 但该情形并不影响育岗支行、建南支行应当合法的、全面的履行储蓄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的法定及约定义务 。

2、育岗支行、建南支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 是否应当支付存款本息 。
银行方辩称 , 赵某的存款系通过网银渠道转账 , 且电子指令正确 , 转账即为合法 , 因此银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而且范某在协助赵某办理相关存款及网银开通业务中 , 赵某均签订了相关手续 , 视为其明确认知了网上银行的相关功能 , 尤其是U盾的重要性 。
因此 , 赵某将U盾主动交付给范某的行为 , 以及他人使用U盾进行了存款的正常转账 , 在整个过程中 , 银行方并无过错 , 也无违约 。
法院认为 , 范某作为建南支行的大堂经理 , 在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赵某办理开户、开通两张银行卡的网银 , 且在业务凭证上加盖“现场管理范XX”的名章 , 其行为系代表建南支行的职务行为 。
对赵某来说 , 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范某的所说所做即代表建南银行 。
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有复杂且严格的业务流程、格式化的表格和内容繁杂的合同 , 理论上每一位客户都应当认真阅读、全面充分理解后再签字 , 但客观上即便有一定社会经验的顾客也很难在窗口办理业务的时段 , 对相关资料全部阅读并通过自己的认知进行充分的理解 。
更何况赵某是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 。 其在银行业务凭证上签字的行为更重要的意义是按照银行程序配合办理仅从业务凭证的签署上 , 并不能据此认定赵某对业务凭证载明的内容有了充分理解并承担责任 。
导致赵某存款被转走的直接原因是范某扣下了U盾 , 银行仅凭业务凭证 , 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了向赵某交付U盾的义务 。
而恰恰是因为范某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 刻意隐瞒网银需配合U盾使用的事实 , 私自扣下U盾 , 才导致赵某存款被他人非法获取 。
而范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 应由建南支行对其违规操作的行为 , 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与此同时 , 建南支行的违规操作是导致赵某损失的根本原因 。 而作为存款行的育岗支行 , 在此次业务中并未侵权 , 亦未违约 , 故不应承担责任 。

3、赵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过错 , 其收到的高息是否合法 。
赵某作为普通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 , 选择了合法的营业网点、在银行对外工作的时间、有银行正式员工协助其办理 , 已经尽到了完全的注意义务 。
银行应当按照严格规范办理业务 , 不能因赵某个人的特殊情况而改变、减轻或免除银行的合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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