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七旬老人3000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称无责任,最高院再审( 四 )


本案中 , 建南支行与赵某之间系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 , 根据该种合同的性质及目的 , 作为储户的赵某以及为储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建南支行 , 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 共同保障储蓄存款的安全 。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 建南支行与赵某在履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过程中 , 均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履行行为 , 对于赵某存款的损失 , 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一、建南支行在为赵某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存在未尽最大注意义务以及风险提示义务的违约行为 。 范某作为建南支行的大堂经理 , 其工作职责是对进入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引领指导、提供业务咨询、推介产品、维持秩序等 , 在赵某办理业务的四张凭单上 , 均有“现场管理范XX”的名章 , 也说明范某在赵某办理银行业务时履行了相应的职务行为 。
但范某并未正确履职 , 反而是利用其履行职务的便利 , 与案外人董某相勾结 , 将控制储蓄资金流转的网银登录密码、网银U盾提供给董某 , 导致赵某的存款因范某、董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被转走而遭受损失 。
上述事实表明 , 范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便利 ,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违规 , 反映出建南支行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
赵某虽然在开户、注册网银、添加网银等业务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 但建南支行面对该等大龄储户应当尽到最大注意义务 , 给予进一步的风险提示 。
但现无证据证实建南支行对赵某进行了相关提示 , 反而任由赵某在范某指引下设置初始密码、任由范某经手装有U盾的档案袋、任由赵某在不是该行工作人员的案外人张某陪同下修改密码 。
上述事实表明 , 建南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 , 在为普通储户尤其是年龄偏大的类似赵某的储户办理网银、交付U盾等直接关系存款安全的业务过程中 , 应当但未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 , 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亦存在重大漏洞 。
上述均属建南支行在履行电子银行服务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 另外 , 虽然赵某的存款最终被董某等人的犯罪行为转走 , 但并无证据证实赵某与董某之间达成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 , 故建南支行所提赵某与董某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 , 依据不足 , 本院不予支持 。

二、赵某在开通网银过程中有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违约行为 。
赵某虽然已逾70岁 , 年龄偏大 , 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同时是3000万元资金的大额储户 , 其对自身储蓄存款的安全同样负有注意义务 。
其一 , 赵某未从源头上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 一年定期存款能够获取额外年利率4%的利息、额外利息由第三人而非银行支付、提前支付而非到期支付、向专门开立的利息卡支付而非向存款账户支付、存款期间不得查询、提前支取等业务模式及规则 , 均明显与正常银行业务不符 。 赵某对此未产生怀疑 , 而是完全听信范某等人的说辞 , 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
其二 , 赵某对网银初始密码的设置违反注意义务 。 密码作为保障资金安全的电子钥匙 , 具有私有性、秘密性 , 密码泄漏将直接导致资金风险 。 但赵某开通网银时输入的密码不是自己设置 , 而是范某指定的密码 , 该行为放任了其资金账户被他人控制、处置的风险 。
其三 , 赵某对U盾被他人控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 双方当事人对于建南支行是否将U盾交付赵某这一情节存在争议 , 赵某主张建南支行柜台未将U盾直接交付于他 , 建南支行则主张柜台将装有U盾的档案袋交给了赵某 , 赵某又交给了范某 。
从公安机关对案外人张某的询问笔录看 , 柜台工作人员将装有U盾的档案袋交给赵某 , 赵某又交给范某的可能性较大 。
但不论是哪种情形 , 结果均是赵某未能掌握U盾 。 显然 , 赵某对U盾被他人控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也无视了前述《个人业务申请书》对于U盾重要性的提示 。
即便赵某因年龄原因或者基于对建南支行的充分信任 , 未注意《个人业务申请书》中的特别提示 , 不知道U盾的存在 , 不知道U盾被他人掌握可能导致的不法侵害 , 但这属于个人认识问题 , 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赵某的上述不当履行行为为范某、董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 对其存款损失亦存在过错 。 原判决认定 , 赵某在本案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 , 与本案查明的上述事实不符 , 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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