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涉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
结合本案中 , 建南支行在内部管理、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方面存在的重大漏洞 , 故建南支行应当对赵某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 本院酌定为赵某本金损失的95% , 即存款本金3000万元扣除已收取的额外利息120万元为2880万元 , 其中95%为2736万元 。
而赵某本人在开通网银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对其本金损失应自担5%的责任 。 关于赵某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 , 为体现双方均有违约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 本院酌定建南支行自存款之日即2014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赵某支付利息 。
最终结果 , 判令建南支行向赵某支付存款本金2736万元 , 并自2014年5月16日起 , 以2736万元为基数 , 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结语
本案虽然曲折 , 其中又牵涉到刑事案件 , 但最终结果还是让人满意的 。
建南支行的管理漏洞 , 给了范某可乘之机 , 而赵某如果不是贪图高息 , 或许也不会大费周折 。 虽然判决中未明说 , 但可以猜测出 , 赵某在孙女的陪同下存款时 , 其实并未听从张某等人的说辞 。
反而是赵某独自一人之时 , 陷入了范某等人的圈套 。 资金安全不可不慎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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