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某超市,卖猪肉的张老板,生意一直不错


浙江金华,某超市,卖猪肉的张老板,生意一直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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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 , 某超市 , 卖猪肉的张老板 , 生意一直不错 。 最近却每天亏损一两百 , 一个月竟亏了将近1万元 , 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亏在什么地方?

这日 , 一位常客小伙又来买排骨 , 和往常一样 , 要了两扇排骨并要求分开装 , 然后便拿着去收银处结账离开了 。 张老板望着他的背影 , 突然想起什么似的 , 快速跑到收银台 , 问刚才的小伙结了几份排骨钱?当收银员告知他只收了一份钱后 , 这才恍然大悟 , 果断报警!

原来 , 这个小伙的母亲经营猪肉摊 。 而他曾经在超市工作 , 发现了这个超市的结账漏洞 , 已经用同样的手段作案多达44起!他每次都是故意让张老板给他分装成两袋肉 , 然后趁人不注意将肉合并到一个袋子里 , 最后只付一份钱就拿到两份肉 。 然后 , 他再将肉带到其母亲经营的猪肉摊卖出 。 如此反复 , 竟然谋利高达7000多元 。 目前 , 男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虽然这几年猪肉价格水涨船高 , 但是还没见过这种买肉的招呢!自己母亲就是卖猪肉的 , 应该知道人家张老板挣得是辛苦钱 , 还这样没完没了的骗 , 果真是良心坏透了!

【浙江金华,某超市,卖猪肉的张老板,生意一直不错】幸亏张老板发现账目漏洞 , 及时将这个男子抓获 , 否则还不知道他日后会做出多么过分的事情呢!无论如何 , 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 必将受到严惩 。

那么 , 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

很多人认为 , 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 , 其实不然 。 盗窃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 , 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 比如 , 男子偷偷将猪肉放入口袋带出 , 那就是盗窃罪了 。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 ,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 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

但是 , 本案男子并不是偷 , 而是把两份肉混到一起 , 然后交一分钱 , 显然是通过欺骗的手段 , 让收银员陷入错误认知 , 是骗而不是偷 , 构成诈骗罪 。

根据《刑法》第266条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 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

本案发生于浙江 , 根据浙江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

本案中男子诈骗金额达到7000元以上 , 已经符合“数额较大”标准 , 已经构成诈骗罪 , 必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

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不义之财不可贪!男子年纪轻轻、有手有脚 , 却耍“小聪明” , 令人鄙夷 。 自以为占了便宜 , 殊不知已经违法犯罪 , 真是“傻”到家了 。

您如何评价该男子诈骗猪肉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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