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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 一男子与已婚女客户开房时被女客户丈夫殴打致轻伤后 , 该男子将酒店告上法庭 , 以酒店为由要求经济损失14万元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并导致他受伤 。
郭先生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 , 他在工作时认识了客户尤女士 。 之后 , 郭先生对已婚的尤女士进行了追求 , 并与她发展了不正当的关系 。
事发当天 , 郭先生去酒店开房后 , 给游女士发短信 , 邀请她到酒店见面 。 尤女士答应了 , 开车去酒店接郭先生 。 尤士的丈夫回到家 , 发现妻子不在家 , 就打电话给尤女士发短信 。 丈夫发现妻子被关停后 , 担心妻子的安全 , 通过车辆定位确定尤女士在酒店 。 丈夫心情不好 , 便请了姐夫、岳父、岳母等人到酒店找游小姐 。 到了酒店 ,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以不方便提供住户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尤女士的入住信息 。
随后 , 丈夫在手机上出示了可以证明他和尤女士是夫妻的相关证据 , 并谎称自己的妻子现在有危险 。 酒店最终同意了询问 。 但是 , 由于尤小姐没有登记身份证信息 , 所以无法找到尤小姐的入住信息 。 然后丈夫要求查看监控录像 。
丈夫得知尤女士和郭先生一前一后进入的具体房号后 , 让酒店帮他开门 。 被工作人员拒绝后 , 丈夫等人只能自己敲门 。 出人意料的是 , 丈夫一敲门 , 郭先生就立即开门 。 丈夫等人冲进房间 , 发现尤女士和郭先生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 , 便打了两人 。 报警后 , 民警认定其丈夫等人的行为违法 , 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5-10日拘留 , 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其后 , 郭先生认为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未经法律程序为他人提供隐私 , 给客人造成损害 , 酒店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那么 , 郭先生的上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 酒店、宾馆、客栈等经营者必须如实登记客户和来访者的相关信息 。 否则 , 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
也就是说 , 涉案酒店未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 对尤女士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 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
其次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1032条还规定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泄露他人隐私 , 侵犯他人隐私权 。 具体来说 , 根据法律规定 , 即使是公安民警 , 也必须有合法的程序 , 才能查询他人的信息 。 也就是说 , 酒店在未核实真实情况的情况下 , 随意将郭先生的隐私提供给他人 , 导致其遭受侵权 , 应承担责任 。
最后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 , 如果被侵权人也有过错 , 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具体在本案中 , 虽然酒店方面存在过错 , 与郭先生的损害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 但应承担责任 。 但是 , 郭先生虽然知道游女士已婚 , 但仍违反社会秩序和风俗习惯 , 损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因此也有过错责任 。
综上所述 , 经审理 ,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郭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 , 酒店方承担30%的责任 。
【浙江宁波,一男子与已婚女客户开房时,被女客户丈夫殴打至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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